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贪图便宜予以购买,到头来只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0月份,李某(已判刑)先后作案三次,盗窃三个三元催化器,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00元。被告人刘某明知三元催化器是李某盗窃所得,仍购买了一个三元催化器,并将另一个三元催化器卖给其他人并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上缴三元催化剂一个,退赃5900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有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刘振伟 郭贝 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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