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Q公司于2011年10月研发完成Q芯片内置固件程序软件的撰写、上传,将该软件应用于Q芯片中,生产并对外销售。
2016年下半年,G公司销售部经理陶某发现Q芯片销量大,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Q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总经理许某决定,通过对Q芯片进行物理切片等方式,复制其GDS图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芯片,并以G型号命名对外销售。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G公司共销售侵犯Q公司软件著作权的G芯片830余万个,销售金额730余万元。 经鉴定:G芯片中固化二进制代码与Q芯片中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生产G芯片的GDS文件ROM层二进制代码与生产Q芯片的GDS文件ROM层二进制代码以及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固化二进制代码均相同,相似度均为100%。扣押到的G芯片与Q芯片封装类型、工艺类型、金属层数、芯片顶层布图布局基本相同,相似度90%以上。 【履职情况】 本案由被害单位Q公司报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19日以许某、陶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该院审查,认为G公司销售的芯片上并没有Q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未以该商标名义对外销售,决定不批准逮捕相关被告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G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思路。
2020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许某、陶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许某、陶某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G公司单位犯罪。 同时,经Q公司申请,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该公司民事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一、改变思路,转变侦查方向。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思路。一方面,聘请专业机构,对盗版芯片和正版芯片进行相似度鉴定;另一方面,关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确保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取证合法。 二、自行侦查,确定著作权形成时间。 办案过程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许某等人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而Q公司2020年1月才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提取Q公司软件程序源代码、开发日志以及Q公司与生产商的电子邮件、生产销售合同等证据,充分论证Q芯片中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时间早于2016年。 三、完善鉴定意见,严密论证侵权事实。 办案过程中,针对“两款芯片相似度为100%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疑惑,检察机关确定了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抽样、当面封存、规范移送、备份留档的抽样、送检、鉴定方案,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充分证明G公司对外销售的830余万个芯片均系侵犯Q公司著作权的产品。 四、追诉单位、支持起诉,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 涉案双方均系民营企业,在保护Q公司知识产权的同时,检察机关对G公司开展办案影响风险评估。由于总经理许某系代表G公司作出复制Q芯片GDS图纸并生产销售的决定,违法所得亦主要归G公司所有,案发后G公司拒不赔偿,遂决定追加起诉G公司单位犯罪。
期间,被害单位Q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作为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试点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的要求,该院进行了研究论证。案件发生在科技含量高的芯片技术领域,属于新技术、新领域、新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侵权时间久、犯罪链条长、取证难度大、鉴定成本高、经济损失重,且通过刑事诉讼尚不足以保障Q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慎重研究该院拟作出支持Q公司民事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支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上下合力保护软件著作权,在个案的办理上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王圣坤 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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