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建议后,我们认真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了很多机制,比如,建立供应商合格名录及黑名单,建立假冒伪劣产品处罚和剔除机制……”近日,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袁某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送来一份整改回函。
2017年12月,该信息公司与上海某医院签订文印管理外包服务合同,公司负责采购硒鼓、打印机等设备耗材,并提供驻场文印管理服务。2018年3月,该公司采购负责人王某为降低采购成本,指使采购员从苏州某办公设备公司采购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硒鼓,提供给上海某医院等机构使用。2019年10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苏州某办公设备公司、信息公司2个犯罪嫌疑单位以及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要看该案犯意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据了解,案发后,该信息公司主动将存在仓库尚未启用的可疑硒鼓及时召回,全数上交公安机关。既然事后如此“坦白”,当初又为何要售假?通过证据补强,办案检察官发现,采购负责人王某擅自指使下属采购假冒产品,未向公司汇报,公司并不知情。二人虽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但犯罪行为并不体现公司意志。
案件审查中,检察官了解到,疫情期间,该公司有173名员工奋战在11省30多个城市的137家医院,其中近30家是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他们为医院提供核酸检测标签制作、药品二维码流转、检验报告打印等方面的服务,是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企业。2月10日,虎丘区检察院对该信息公司作出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法律认定,同意公安机关撤案,同时对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和苏州某办公设备公司提起公诉。
检察服务并未就此结束。虎丘区检察院又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示,帮助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檀杉杉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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