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湟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疫情发生以来,青海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湟中县检察院仅用3天即提起公诉。
经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市经营兰州拉面馆。今年1月17日,苟某自武汉返回西宁,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月19日,苟某至清真寺做礼拜、探望亲戚,接触多人。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苟某在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其家中开展疫情排查时,均谎称已返宁40余天。1月22日至26日,苟某为其外甥筹备婚礼并参加婚礼,接触多人。1月27日,苟某病情加重,在其家人陪同下至医院就诊。1月30日,经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认定苟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苟某被诊断为感染新冠肺炎后,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工作人员仍刻意隐瞒其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妨碍流行病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实施,导致900余人被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有3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刑事立案。当日,西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在苟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苟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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