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程东建 谢源报道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8日经安徽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57号令形式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安徽黄山市该《办法》的出台背景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国英深入该市休宁县农村宣讲十九大精神时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让农民群众日子一天比一天好。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目标。安徽省委、省政府,黄山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印发了《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就省、市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具体部署。开展促进美丽乡村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完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该市现代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以法治方式推动黄山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必然需要。
该《办法》的制定过程是2017年11月,由该市法制办牵头成立了市美丽乡村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市美丽办、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11家单位作为成员,组织开展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同年11月22日,该市法制办赴歙县昌溪乡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召集立法协调小组有关单位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共议《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方向。2018年1月,该市政府印发《黄山市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美丽乡村建设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随后,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了《办法》立法工作领导组、起草工作组、专家审查组,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同年2月,该市法制办先后赴黄山区、休宁县乡村开展立法调研,在乡村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基层村民、村负责人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赴浙江湖州等地开展美丽乡村立法调研;6月,形成《办法》(草案);7月初,邀请省立法专家论证《办法》(草案);7—8月,草案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并通过市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黄山法治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办法》(修改稿)征求政协委员意见;10月,再次召集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11月28日,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办法》(草案)。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8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57号令形式公布。
另据了解,该《办法》的制定施行亮点与特色是:
(一)坚持问题导向。自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呈现梯次推进、整体提升、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实现了走在全省前列目标。虽然该市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距离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和群众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的美好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美丽乡村建设后,长效管理机制薄弱,部分美丽乡村缺乏产业支撑,难以维系后续管护费用支出;乡村违法建设,乱扔乱倒生活废弃物和污水,损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违反城乡规划秩序,损坏村容村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针对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建立健全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生产方式,明确了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污水、垃圾、厕所治理的标准,建设管护的资金保障机制,设置了美丽乡村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瓶颈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遵循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立法主线。做好美丽乡村规划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前提,关键环节。《办法》突出规划龙头作用,为加强美丽乡村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把好美丽乡村建设源头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美丽乡村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编制公布的程序,有利于美丽乡村规划的科学编制和全面贯彻实施。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严格建设用地的管控、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注重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和乡村电网﹑移动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徽派建筑风貌和乡村传统风貌的建筑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乡村应保持原有的传统风貌特色。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古建筑及其构建,修缮古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鼓励利用古建筑建立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村民活动中心。乡村新建建筑应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的徽派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以灰、白、黑色为基调,整体建筑与山水环境、田园风光相协调。”在美丽乡村管理中,坚持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开展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要求“依法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三)着力体现生态优先。《办法》突出重点,从美丽乡村建设“三大革命”(垃圾、污水、厕所)治理入手,推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农村生活污水推行无害化处置。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生态红线。在美丽乡村规划区内禁止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或水体,禁止破坏、污染引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土壤和大气环境,将绿色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美丽乡村建设的始终。
(四)突出地方特色。《办法》突出山水徽州、人文徽州的底蕴。将徽文化元素和徽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写入了美丽乡村建设风貌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条款,立法保护乡村传统的风貌特色,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五)固化创新经验成果。《办法》以立法形式固化黄山市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办法》总结休宁县流口镇流口村率先创办垃圾兑换超市,将垃圾变废为宝的经验,推广“生态美超市”的内容写入《办法》第二十四条,推进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办法》吸收在乡村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创新经验,写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内容(《办法》第二十条),通过在乡村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形成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基层创建主体,整合乡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培育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明实践活动,推动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创新。
(六)引导共建共享。美丽乡村管理重在村民实行自治管理,实现村民共建共享美丽乡村。《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职责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管理,制定并实施乡规民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环境卫生整治、保护传承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推进移风易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在政府有效治理的同时,注重鼓励村民自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美丽乡村维护的义务,规定“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鼓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元,参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治理计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机构职责、村民委员会职责。
(二)第八条至第十条 美丽乡村规划的原则、规划的内容、规划审批程序和要求。
(三)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的原则、建设程序和建设基本要求。
(四)第十八条 美丽乡村管理的原则。
(五)第十九条 乡贤文化。
(六)第二十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要求
(七)第二十一条 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要求。
(八)第二十二条 美丽乡村维护的义务。
(九)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美丽乡村垃圾、污水、厕所治理的基本要求。
(十)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
(十一)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及垃圾污水治理ppp模式。
(十二)第三十一条 美丽乡村派驻执法、委托执法,通过行政机关委托或派驻执法的模式,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解决乡村执法难的提出问题。
(十三)第三十二条 美丽乡村规划区内禁止性规定。
(十四)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违反乡村规划建设及乡村规划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十五)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委员会成员及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六)第三十八条 《办法》施行日期。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