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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网购手机“偷梁换柱” 被判刑+罚款

2025-01-02 16:33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郭贝 邢燕芳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退货政策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人却做起了无本生意,网购手机后偷梁换柱,调包正品退货获利,实施一系列的欺诈行为。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两被告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被告人何某预谋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联系其朋友吕某共同作案。何某先让吕某应聘入职某快递公司,本人再通过闲鱼平台先后订购他人售卖的苹果手机,将收货地址填写为吕某负责配送的区域。到货后吕某直接将快递交给何某,何某快速用模型机将手机调包,后在平台上以手机被激活、保修期有问题为由拒收快递。卖家同意后,吕某所在的快递公司将调包后的模型机退回原机主,调包骗取的手机被变卖后二人分赃。被告人何某、吕某共作案5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获利2万余元和一部全新iPhone 15 ProMax手机被告人吕某获利2000余元和一部iPhone15 ProMax 手机。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换真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遵纪守法,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心怀侥幸心理,贪小失大,为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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