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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莫侥幸 以身试法“驶”不得

2024-12-18 15:20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曹书雯 行车千万里, 安全硬道理。众所周知,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凌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凌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凌某入院治疗,共花费3万余元,又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被告林某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审理过程】
  原告凌某认为:交警大队已经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林某和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被告林某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告林某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证作为行政许可内容之一,旨在认定驾驶人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驾驶人的驾驶证,是暂时终止这种行政许可,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即无证驾驶范畴。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结合本案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和被告林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证实保险公司在被告林某投保时尽到了提示义务,被告林某亦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代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某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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