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屈熙尧 “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今天你如果再这样逃避还款义务,我们法院将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快速出击,成功帮助申请人拿到拖欠的店铺转让款。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原告朱某支付转让费50000元接手餐馆,聘任被告薛某作为厨师。后因经营不善,生意难以维持,朱某决定将餐馆转让,遂在门店张贴了转让信息,并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告知薛某:“店你找平台可以转,账咱们算好”。转让期间,薛某私自将转让联系电话换成自己的电话,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21000元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但未将转让款向朱某支付。朱某多次讨要损失无果后,将薛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让费,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朱某委托被告薛某处理餐馆转让事宜,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薛某应当将收到的餐馆转让费转交给原告朱某。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21000元及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薛某仅履行9000元,剩余欠款不再履行,朱某便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兑现,执行法官多次与薛某联系,但其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到法院与申请人沟通,也不主动报告财产。因薛某并未告知过申请人自己的家庭住址,执行法官几经打听都无法得知其具体居所,但执行法官对薛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的查找并未停止。 “法官,我找到申请人了,他晚上就在街上摆摊卖饭,今晚我先找到人盯着他,你们赶快过来!”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个偶然的机会,申请人打听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当晚7点多,接到申请人电话,执行法官火速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将其成功拘传。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这样躲来躲去,只会让自己的生活见不得光,尽快还款才是硬道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薛某终于转变态度,主动承认错误,并联系其母亲,于当晚11点多将所拖欠的执行案款1.2万元一次性转给了申请人,该案至此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矛盾纠纷的化解不仅需要法院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在此,内乡法院正告尚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与其惶惶不可终日,不如积极诚信履行,切莫心存侥幸,“耍小聪明”逃避执行,更不要以身试法,避免弄巧成“刑”,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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