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甲与钱某乙系亲兄弟,两家房屋相邻,双方屋后墙体连接处空有一个三角空地。2023年上半年,钱某乙在三角形空地处靠近钱某甲户墙体处砌墙并加盖彩钢瓦搭建了一个厕所,新建的墙体挡住了钱某甲户洗漱房及厕所的两扇窗户,导致钱某甲屋内无法得到正常通风、采光和排水,故钱某甲将钱某乙诉至法院。依法判决后,钱某乙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下一步,青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执”理念,不断优化完善执前调解工作机制,做实执前调解、执前督促,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执前,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兑现。(章珂 施青林 程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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