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上午,清脆的法槌声在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响起,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此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吸引周边居民三十余人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淅川县全域禁渔期内,被告人何某、秦某(已判刑)在明知禁渔期内不得捕鱼的情况下,二人共同在淅川县大石桥乡郭家渠村附近丹江水域内捕鱼1500余公斤售卖给他人,被告人何某分得7138元。2021年7月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何某单独捕鱼1500余公斤售卖给他人,获利15621元。被告人何某累计获利22759元。被告人何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璞庭长表示,淅川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设置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并持续在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就是要坚持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通过“巡回审判+普法课堂”的方式,为群众送上一堂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课,用身边案事件教育引导身边人,为广大群众画上“生态红线”,旨在增强群众环保观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刘振伟 尚蓓蕾)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