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白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经营针对小学生的书画培训班,2020年至2021年间白某在教授女学生书画的过程中,多次在书画教室揉摸四名女学生胸部、腹部、阴部等部位,后因学生家长知情而案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书画教师,利用教授学生学习书法的职业便利,多次在公共场所对四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主要是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具有性象征意义,如下体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胸部等。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多次揉摸女童的胸部、腹部和阴部,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属于猥亵行为。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根据此规定,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在书画教室且在教授书法的过程中对儿童实施猥亵,场所具有公开性,有被其他儿童感知到的可能,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者齐山单位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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