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韩东起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办的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清丰县成功侦破的第二起涉毒自洗钱案件。
2020年11月25日,清丰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清丰县辖区居民刘某曾在网上搜索过“毒品”等敏感词汇,遂围绕刘某展开工作,经侦查发现:2021年7月21日,刘某的一笔向省外微信转账8500元转账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立即对其生活活动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该笔转账疑似为“涉毒”资金后,清丰县公安局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禁毒大队牵头的案件侦办专班,抽派精干力量负责侦办此案。办案民警虽然掌握刘某有吸毒史,但趋于案件线索的局限性,无法与该项“毒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侦办专班通过大量工作,并远赴山西省多地进行调查取证,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山西祁县的赵某渐渐“浮出”水面,并被案件侦办专班列为嫌疑人。在案件侦办专班的强力攻坚下,刘某和赵某在2021年9月和10月相继落网。经讯问,刘某、赵某二人对自2019年以来刘某为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赵某处购买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侦办终结后,刘某、赵某二人被清丰县公安局起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余。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将自洗钱入罪后,清丰县成功判决的第二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责任编辑: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