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
“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史耀斌说。(记者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