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程东建 谢源报道 据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消息,根据2018年7月4日中共黄山市委关于转发《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黄字【2018】14号)要求和市人大建议重点督办件63号《关于加强我市养犬管理的建议》精神,黄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起草《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并于2019年初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条例》于2019年8月16日经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41条,主要包括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黄山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务实管用。其中,鉴于黄山市城乡差别较大,旅游景点众多,情况比较复杂,《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限制养犬区,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全域范围。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为积极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方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条例》还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同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证后,可以继续饲养。
为了充分兼顾平衡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既要依法保护养犬人的正当权益,照顾到养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动的自由权,又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条例》具体规定了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为犬只束牵引带,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他人”等七项规定。
《条例》实施后,必然会面临如何处理未登记犬、无主犬的收容问题。《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者联合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畜禽养殖场等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配备犬尸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收容场所代为收留、寄养犬只。
《条例》出台前,公安机关与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主要成效如下:
今年以来(1-10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共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警情919起相对去年同期1518起下降39.4%,依法规劝居民妥善处理犬只21条,协助相关部门执法37次,出动警力120人,查处妨碍执法行为24人,取缔售犬流动摊点3个。
为使犬类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我局今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张贴公告、上门宣传以及利用网络、报纸、自媒体以及电视台、沿街LED屏刊播规范养犬内容,在遛狗高峰期(早7:00、晚6:00)安排宣传车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重要路段滚动播放宣传内容,广泛宣传规范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同时,规范整合公园、广场犬只禁入温馨提示牌224块。同时,要求各镇街加强日常犬只监管和宣传工作,把好小区宣传第一道关口。
(责任编辑: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