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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宪法原则 建立可靠的合宪审查机制

2018-02-01 15:29 来源:《祖国》杂志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

    《祖国》记者杨晨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更是依法治国的主旋律和当前的重要任务。带着相关话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
    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莫纪宏首先对记者谈到,依宪治国是指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依宪执政是指依据宪法执掌政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都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据国家宪法执掌政权和治理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区别于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最重要特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深刻地体现了党与法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也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生动地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治国理政中的相互关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治国理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治理理念。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呼唤合宪性审查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总的统领,那么我国各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情况怎样呢?针对此问题,莫纪宏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现行宪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列举了三类法律规范形式,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87条又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很显然,《立法法》除了宪法第5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还增加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目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都有保证法律法规合宪的义务和职责。当然在立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可能与宪法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加以明确。例如,《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发生了《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精神的学术争鸣,不过只限于学术争论层面,并没有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违宪结论。所以,尽管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不合宪的问题和现象,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公开地宣告某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与宪法不一致,所以,要确保法律法规合宪,除了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据宪法原则立法之外,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要敢于行使违宪审查的职权,作出法律法规是否合宪的明确的法律判断,才能建立起比较可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防止滥用立法权
    我国立法机关、各个部委、地方在开展立法工作时如何加强“以宪法精神为核心”,切实满足立法和依法行政在“合宪”方面的要求?又应当采取哪些关键方法和措施来加以完善合宪环境建设?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合宪”落地的具体保障,莫纪宏就此谈到,《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工作的前提,但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立法的程序要符合宪法的要求,这个要求的核心内涵就是立法机关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立法权,如果宪法没有赋予其立法权,就必须要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来立法,另外,立法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要保证立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立法程序主要体现在《立法法》中,例如《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如果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随意规定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就超越了宪法的原则要求,缺少程序的合宪性;二是立法的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的根本精神就是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公民依法享有基本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根据《立法法》第82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上述规定是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实质性合宪的要求。
    从目前合宪性审查机制运行的情况来看,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条文中虽然没有出现“违宪审查”概念,但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在制度功能上应当属于“违宪审查”。尽管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通过公开的程序公布过一起违宪审查的案例,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上述程序对相关的法规做过违宪审查,并提出了改正的建议,为下一步建立和健全正式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给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设定了“违宪”的高压线,敦促立法机关要遵循宪法原则,要依法立法,防止滥用立法权任意立法。
    宪法修改完善最关键是什么
    当记者问到“当前,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重要内容”时,莫纪宏答道,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是要通过宪法修改全面地反映党的十九大精神,同时还要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此外,还要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通过宪法修改方式来保证法制统一性,消除宪法条文自身的矛盾性,规范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和工作程序,重视宪法解释的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主心骨”和“领路人,党的十九大为构建适应新时代中国发展的法治体系指明了道路,而通过宪法修改全面反映十九大精神,正是我国加强依宪治国和宪法完善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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