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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大:“两加强一健全”提升列席代表履职质效

2024-06-26 14:32 来源: 《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崔国安   举行会议听取报告分组审议形成决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人大代表依法出席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是依法履职的主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邀请代表列席参会,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加强监督实效的有效形式之一,可有效提高列席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河南省新野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参会的列席代表就20个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听取了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从而使会议质量得有效提高。列席会议的代表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体现了“审议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体现了新野县人大常委会“两加强一健全”提升列席代表履职质效的工作特色。

 

加强培训,强化代表参政议政意识。《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有益平台,更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但从某些方面看,列席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发挥作用不明显,存在着应付思想,未达到真正的参政议政效果。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对审议的议题不熟悉,准备不足,从而不敢发言;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发言缺乏针对性,导致不会发言;参与审议意识不强,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不愿意发言。这三种现象既影响了民声民意的表达,也失去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有作用。

为充分调动列席代表发言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新野县人大常委会着力在增强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开展经常性、专题性的政治学习,学习党的中央人大会议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代表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能够站在大局、站在全局高度看问题,审视政府工作,提出有高度站位的建议。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学习,采取听讲座、代表讲堂等形式,全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与人大结合紧密的法律知识,提升代表的法律素养。开展经常性的履职培训,依托联络站、联络点等平台,通过举办交流会、培训辅导、外出学习、以会代培等多种形式,常态化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以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掌握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熟知专业术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加强引导,积极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今年在各级人大系统开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履职、为中原添彩·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非常好,它符合基层实际,找准了切入点、结合点和深入点,吸引我们积极参与,深入推动,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落实到依法履职各项工作中,为中原建设增添风采”。列席新野县十六届人大十七次会议的人大代表田建刚对活动表示赞同,充满期待,并表示发挥自身特长,融入活动,推动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为提高列席代表对审议议题发言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发言质量和可具有操作性,新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重点发言制度。根据议题明确和安排熟悉相关专业的列席代表作为重点发言人,在审议某项议题时,带头发言,起到抛砖引玉作用,有效避免审议冷场现象,带动气氛,带动热议,充分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民主氛围和实际效果。认真研究吸纳列席代表发言,通过倾听列席代表心声,听取代表意见建议,既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又广泛吸纳民意民智,有助于提升会议审议质量和议事决策的质量,广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健全机制,不断完善提高议事质效。列席代表积极踊跃发言是为民代言的具体体现,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务实举措,可以让人大常委会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是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对于人大常委会汇聚民智,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地反映群众意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新野县人大常委会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专题研究出台了《新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从科学确定审议议题、做好会前调研、提前进行审议准备、规范会议报告、完善审议组织形式、改进询问形式、加强跟踪问效、严格纪律要求等方面,确定了详细具体的措施方法,从制度层面督促和调动列席代表发言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了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代表参政议政和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自豪感与使命感。


(责任编辑: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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