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张某在内乡某公司应聘工作,担任文员一职,约定按月发放工资,后与该公司协商一致辞工,该公司拖欠张某工资4500元,并于 2022年4月出具了工资欠条。张某在辞工后,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索要劳动报酬,内乡某公司却一再拖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500元。
近年来,内乡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加强民生权益保护,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对欠薪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缩短办案周期,穷尽执行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刘振伟 郭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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