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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亭制定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奖励实施意见》

2022-04-29 14:58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王子文 王谊通 马云驰   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出台了《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奖励实施意见》,明确奖励对象、条件、收入计算方法、奖励激励措施、实施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激励全县村干部、下乡能人、驻村干部积极干事创业、主动担当作为,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南林乡东方村利用集体经济资金发展兰花项目
  明确细化激励奖励范围

  将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含在职的村“两委”干部、村监委干部,其他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运行的村组干部,也包括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下乡能人(含下乡企业家、退休下乡人员、优秀农民工、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乡贤等)、驻村干部(含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等)作为主要激励奖励对象。同时规定对因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和受到党纪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非正常离任的、年度考核评价称职以下的对象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弓乡田圮村利用集体经济资金发展芽菜种植和蚯蚓育肥相结合的垂直农业项目
  公正公开激励奖励标准

  设立村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和保持奖。以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总量和增量作为奖励标准,分别从总量和增量中提取最大不超过10%和30%的比例,两项之和作为奖励资金奖励村干部和下乡能人。对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村和经济经营性收入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2万元的村,方可开展奖励分配。实行最高奖励限额,每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总量和增量提取奖励的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村党组织书记所得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40%。另外,对驻村干部和退休下乡人员参照《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琼办发〔2020〕54号)进行相关激励奖励。


  加茂镇6个村整合集体经济资金建设仓储物流中心
  严格规范激励奖励程序
  明确规定资金奖励须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乡镇审核同意、县级把关后,由乡镇组织发放。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奖励流程,设置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把关、决议公示、备案管理等5个环节,有效规范奖励程序。经村“两委”会议研究上报后,乡镇党委成立审核组集中审核并上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村干部、下乡能人的个人账户。乡镇汇总奖励落实情况和符合激励条件的退休人员和驻村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从严从实约束资金管理
  坚持党建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相应的奖励,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激励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下一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上下功夫。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奖励实施意见》落地落实,进一步激发村级集体内生动力,鼓励村级集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发展有机农产品生产、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产业,探索合理开发利用“黎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推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稿件供稿:保亭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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