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郑州某建筑公司因承包的工程项目需要,与内乡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单价、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内乡某混凝土公司依约供货,但郑州某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结算尚欠货款及利息137万余元未支付。2021年9月,内乡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郑州某建筑公司及时履行尚欠的货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郑州某建筑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内乡某混凝土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137万余元。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郑州某建筑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货款,内乡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今后,内乡法院将充分运用执行和解方式,拓宽企业案件的执行渠道,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选择对被执行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执行,用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刘振伟 郭贝 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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