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男性乘客刘某在列车上因窗帘开合问题与乘客周某发生争执,刘某一时冲动,用手击打周某面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铁路警方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1年8月30日上午7时许,刘某和范某夫妻从长沙南站乘坐G6011次列车前往深圳北站,因为坐在靠窗座位的刘某妻子范某觉得阳光刺眼,便拉上窗帘,但后座位的周某想看窗外风景,又拉开了窗帘,随着两人不停的打开、关闭车窗窗帘,范某和周某发生了口头争执,刘某看到妻子范某被周某辱骂,十分气愤,三人争执越来越激烈,看到场面越来越无法控制,范某担心丈夫与周某发生肢体冲突,一边拉开刘某,避免两人发生肢体接触,一边劝说两人都少说一句。
在车厢巡视的列车长听到争执声后,很快赶到现场对刘某和周某进行劝说,并在征得范某同意后,建议两人换到阳光晒不到的空座位上,在范某收拾东西准备换位置时,周某出言不逊,再次激怒了刘某,刘某趁列车长和其妻子不注意挥起拳头击向周某脸部。列车长和列车安全员立即将刘某和周某隔离开,并将刘某夫妇带到餐车,等待到站后移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
当天上午10时35分左右,列车到达深圳北站,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北站派出所民警将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经查,三人同在长沙南站上车,因车窗窗帘开关问题发生语言冲突后,矛盾进一步激发,刘某承认其一时冲动,在列车上殴打他人,冷静下来后,对其冲动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处罚。
由于刘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铁路警方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耿兴徐 赵雅婷)
责任编辑: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