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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这起涉案金额3亿多元的特大电信诈骗案,66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21-08-23 21:29 来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公众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还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好老百姓“钱袋子”的安全,深检君开辟“全民反诈”栏目,介绍检察机关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提高防范意识。让我们携起手来,共筑惩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铜墙铁壁。

被告人刘某燕、范某平、余某等人及其发展的代理商以深圳某汇金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购买虚假的交易平台(EC0AMCBANYAN虚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未对接真实的国际交易市场,在平台内部进行封闭的虚拟交易,非法交易外汇、黄金、恒生指数、原油期货等虚拟产品,骗取投资者财产,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亿多元。

“汇金所”案件是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最大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之一。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市检察院成立了六人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经过艰苦努力,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极其细致的审计报告,精准确定了每一个被告人对应的犯罪数额,为在案每一个被告人的精准量刑打下了坚实基础;精准确定了每一个被告人对应的获利数额,为追缴赃款和退赔提供了客观依据,切实保护了被害人(投资人)利益。专案组还高度重视认罪认罚,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中都选择了认罪认罚,确保了案件能够顺利下判,这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疫情之下,协调一个60多人的庭审异常困难,庭审连续开了十多日,六人办案组克服了重重困难,确保了案件的审判效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燕、范某平、余某等汇金所高层管理人员搭建非法虚假交易平台,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入金参与虚假平台交易,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交易本金,最终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本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非法虚假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非法获利手段和目的证明了汇金所高层管理人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行为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汇金所招商经理、招商业务员及代理商明知平台和代理商的获利方式是以赚取客损和交易手续费、仓息等费用为目的,对平台非法性和欺骗性均具有一定认知,行为人为获取非法提成积极联系代理商推广非法平台,应认定与刘某燕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汇金所对接的讲师团队是本案共同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部分,讲师与刘某燕等人、代理商具有共同的犯意和意思联络,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讲师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客户客损直接挂钩,每个讲师通过在直播间讲课,诱骗被害人入金参与虚假平台交易致使被害人投资本金迅速亏损,从中获取数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丰厚提成,讲师对获取暴利的性质有明显认知,应认定其等与刘某燕等人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旺、罗某、张某阁为他人非法提供资金支付转移业务,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审理,本案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1人被判处三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均是实刑,没有缓刑。66名被告人中有3人被判构成非法经营罪,1人被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62人均被判构成诈骗罪,被判罪名均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2021年是“全民反诈”年,而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护民生的重要责任。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在“司法为民”道路上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深圳检察品格。


责任编辑: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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