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职工权益如何保障?在8月10日召开的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一级调研员郁永春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局组织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及时研究,就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答复意见,指导企业与职工妥善处理相应问题。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关于保障“黄码”转“绿码”职工劳动权益方面,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的,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郁永春特别强调,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黄码”职工处理。 “绿码”职工因需居家或集中隔离,参照“黄码”职工处理 “绿码”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闭封控等)实施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没有照这个标准执行,职工该如何维权? 郁永春说,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等。另外,也可以向市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调解双方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电话可在市人社局官网上查询。(李南丹 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