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起草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通知征求意见,要求8月2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根据《规定》和《办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分别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消了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要求,并将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持有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经审核通过的,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注册证书。
取得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