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知名采沙金商人蔡某淼将没有办理采沙许可的河道采砂权转让,并收取了受让人王太平550万元转让费、20万元保证金,王太平支付570万元转让费后一直因没有采砂许可证而无法施工,除退回一小部分外,时隔五年至今仍无法要回自己的数百万元转让费……
2015年初,家住陕西省宁强县的王太平在“朋友”王金明的撮合下,与陕西省略阳县的知名挖沙金商人蔡某淼认识,蔡某淼称自己对略阳县至陕甘交界处的河道拥有采矿、采砂权,意欲转让,价款400万元,与王太平协商后确定为400万元;并收取了80万元的定金;2015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采砂权转让协议》时,蔡又称别人已经给到了600万元,少了600万元不给了,后在王金明的“撮合”下,以550万元成交,并补交了470万元的合同价款;然而,当王太平从西藏、甘肃等地将大量的机械设备调运到场、并雇佣了一批民工、车辆后,却因为这位蔡提供不了采矿、采砂许可证而无法施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蔡某淼通过赵红梅的银行卡分三次给王太平退回了280万元;无法施工状态一直持续到2018年春,王金明又多次找到王太平,说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提出因没有及时办采矿、采砂许可证而耽误及造成王太平调运、租用机械的损失,用加长150米河道采砂权予以充抵。
在王金明的诱导下,写上了“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帐目已结清,互不欠帐”的字样,并让王太平在上面按了指纹;并说采矿证、采砂证马上就办好了,让王太平将机械设备调运进入河道施工;当王太平在河道一圈围起来进行采砂时,又因没有采矿、采砂许可证被河道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在其后来,王太平一直追问采砂许可证的事,蔡某淼一直称快了、快了。
到了2021年春,当王太平再次要求黄金大王蔡某淼提供采矿、采砂许可证时,蔡某淼却说:“补充协议上说的很清楚,我们是互不欠帐,你想告到哪告去,你就是告到联合国去,没有人能把我怎么样。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太平于2021年3月22日向陕西省略阳县公安局递交了刑事控告书。
王太平的代理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向南律师认为:矿产资源和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的有限资源,国家明文规定对采矿、采砂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经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就进行采矿、采砂的,属于违法、严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采砂权转让,实际上就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取他人巨额转让费拒不退还,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而且,即便拥有了采砂权利,那么河道开采沙金有采砂证就合法?这是一个与法律政策相背的谎言,虽然早先得陕西省政府100号令规定,河道采沙金管理权限归水利部门,但以采金为目的河道开采是怎样核算产值并为国家缴纳税收?沙金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否又向国土管理部门缴纳过矿产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另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