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城镇广场公园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
11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增设灾害防御设施,避免和减轻次生、衍生灾害。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关于组织与人员保障,《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调配、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原则,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并加强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灭火、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专业性应急救援任务。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水平,满足统一、精准、快速调用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物资保障非常关键。对此,《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等物资储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优化布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进行报废处理。
《条例》还特别提到,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在科技与信息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以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和预测评估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体系,对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完)
责任编辑:杨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