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于11月11日甫一公布,立即引起广大退役和现役军人的广泛关注,其中的五大亮点更是广获肯定,被称为一部“有温度”的法律。 突出对退役军人的法律保护。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服务、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强调要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性保障,是退役军人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范,并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分工协调运行机制。退役军人保障法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的工作运行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组织,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责任划分,形成主体清晰、权责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并将退役军人保障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组织、量化到岗位,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退役军人工作的各个层次、不同主体分工协作,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精细化现代化保障退役军人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完善安置方式的同时加强移交接收、抚恤优待、服务管理等工作,体现了退役保障的精细化程度。例如,详细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不同军人群体开展精细化保障等。信息化是精细化保障的必然要求,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要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提供支持。 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坚持把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健全有利于退役军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退役军人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同时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并加强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在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优待。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体现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温度”。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为退役军人更好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服务,增强退役军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军人从军报国得尊崇、解甲归田受尊重。(《解放军报》陈志光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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