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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

广西出台措施保障农村建房合理需求

2020-11-10 14:08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人民网南宁11月9日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和“八不准”要求,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这是广西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政策举措。《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农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组审查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广西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对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

广西明确,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各地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核销制。

《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庞革平、黄尚宁)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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