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网帐号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新闻热线 01063878399

  • 微信

  • 新浪

  • 移动端

法治中国 >法眼观察>正文

死刑!范玉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大庆宣判

2020-11-04 10:24 来源:《祖国》杂志

10月31日,由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范玉等4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在大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对该案主犯范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该案办理工作,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通过实地与视频方式多次听取案件汇报,亲赴大庆市检察院督导案件办理,就疑难问题亲自与最高检沟通请示,对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办案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依法稳妥推进案件办理。

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乔洪翔亲自包案指导,组织省检察院业务骨干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及时跟进案件办理,研商黑恶定性、个罪性质认定、成员划分、追诉时限等疑难问题,指导推进案件进程,确保案件按期起诉。

范玉案涉案人员众多、关系复杂、时间跨度近30年,涉及黑恶定性、诉讼时效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多。4月28日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案件办理推进会召开以来,大庆市检察院坚决贯彻省检察院部署,制定周密的审查起诉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办案力量,组建办案专班,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参战,克服了人员异地羁押、疫情影响等不利因素,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办案节奏,全力攻坚推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庆市检察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保证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省检察院有力指导下,大庆市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先后赴绥化开展工作40余天,对分押在10个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全面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安机关无缝对接,全方位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工作效率,先后解决重大问题200余个。

在法庭审理阶段,大庆市检察院制定完善出庭预案,有效利用庭前会议,全面进行证据开示,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就举证、质证方式和详略程度充分交换意见;庭审过程中,在省检察院全程指导下,全面履行举证责任,组织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庭审质效。

经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以范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志军、黄玉峰、刘国峰为骨干成员,以高涛、刘北一、李晓龙等21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及涉案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4起,涉及罪名14项,造成3人死亡、20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经过审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范玉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范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晓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涛、黄玉峰、刘北一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高涛限制减刑。对被告人候铁成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志军、刘国峰、李鹏等其他35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耿兴徐 朱善永 张友 宫顶峰)


(责任编辑:汪雪)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