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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肝功能异常者和孕妇禁用癃闭舒制剂

2020-11-02 17:1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 日前,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发布《关于修订癃闭舒制剂说明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癃闭舒制剂(包括胶囊剂、片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癃闭舒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显示,【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癃闭舒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胃不适、口渴、肝生化指标异常、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心悸、乏力等。【禁忌】项应当包括:孕妇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肝功能异常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本品建议饭后服用。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规定使用,不超剂量用药。服用本品如出现尿黄及目黄、皮肤黄染或肝生化指标异常等,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就医。长期用药应注意监测肝生化指标。
  公告强调,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1月2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公告提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公告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人民网》董童)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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