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涉及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产生的后果、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提前出售等。
其中,在购房人购房资格认定材料方面,《通知》指出,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在转让期限方面,《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订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