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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可免责?香港道歉立法:给悔过者机会

2017-07-20 09: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香港立法为道歉“保驾护航”
    要说每天世界上人们说得最多的几句话,其中一定有“对不起”。作为一种礼貌性用语,“对不起”释放出了善意,体现出了担当,常常能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但给道歉立规矩、制定法律,很多人会觉得是件新鲜事。而香港近日通过了一部关于道歉的法律,成为亚洲首例道歉法。
    立法为道歉开路
    香港特区立法会7月13日三读通过的这部《道歉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明确规定了道歉的含义、适用情形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虽然只有13条,但简约不简单。
    香港律政司自2010年起便提出多项建议,探讨通过制定道歉法例增加争端双方和解机会的可行性。2012年,律政司成立了调解督导委员会,将制定相关法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两次为期6周的公众咨询,直到本月13日才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为何要为道歉立法?负责该《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浩鼎介绍说,在发生不幸事故产生争议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方有意表达歉意,或者即便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想出于同情传递善意,但又担心自己说了“对不起”后,反而成为被追责的证据而负法律责任。不少律师也会建议当事人不要这么做,以免“落人口实”。但有时,受害者却很需要加害方一声道歉,认为这是金钱赔偿无法替代的。
    香港为道歉立法,就是要为道歉者心理“解压”和“松绑”,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大大方方地向受害者及其家属和亲人,道一声“对不起”,以促进争端友好、和睦地解决。但怎么才算是道歉、道歉了会怎么样、道歉会不会被人利用,厘清道歉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关键。
    道歉者“无责”
    《草案》规定,“道歉”是指某人就某事宜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表达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行为上的。如表达的一部分包含“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或是事实陈述”,也在“道歉”的“含义”之内。
    在香港特区律政司之前开展的公众咨询中,人们便围绕这一定义、就两个最为主要的方面提出了问题。一是道歉是否会被认为应负法律责任,二是道歉应是全面还是有限度的。
    《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法庭在裁定过失、法律责任或者有争议事项时,不得将道歉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人错了,要追责还得另外单独举证。
    对于全面道歉,《草案》关于表达“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的规定实则确认了这一精神。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说,全面道歉的意思就是不能一句“对不起”就完了,还得讲出所以然。
    《草案》如此规定,除了让道歉表达更为充分和更显诚意外,还有实证研究作为支撑。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法律和心理学教授罗蓓娜研究发现,有限度的道歉可能让另一方难以确定是否接纳和解建议,而全面道歉则会增加和解的机会。
    从事交警工作的何先生对记者说,发生一般性的交通事故时,常有肇事者不愿道歉的情况,以致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有了这样一部法律,肇事者可以更坦然些,受害者听到道歉也不会得理不饶人,又不影响依法处理事故,道路文明可能会更好一些。
    适用有限定范围
    《草案》为道歉者提供保护,并将政府的道歉也涵盖其中,以更有效地处理公众事件,减少民怨、化解危机,但也不是适用所有程序、囊括所有特区机关。
    《草案》规定,法例仅适用于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序等民事法律部分,不适用于刑事法律程序,以及《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死囚裁判官条例》等。在立法会关于《草案》的资源摘要中指出,这主要是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并排除与其他法律抵触的可能性。
    至于《草案》将立法会会议程序豁免于适用范围之外,法案委员会解释说是为了方便议员在立法会发言、质询、动议及在辩论议案和撰写报告时,方便引述某人的道歉作为考虑因素,以便让议题讨论更为充分。
    道歉者“无责”方面,《草案》其实也留了一个小小的“后门”,赋予法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酌情权。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道歉内容一般不能成为“呈堂证供”,但若道歉内容是诉讼中的唯一证据,法庭则可以酌情使用,而法庭行使酌情权时须顾及公众利益,属于公平公正之举。
    据了解,为道歉立法在实行普通法的地区也非新鲜事物。美国马萨诸塞州198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首个道歉法例,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苏格兰等56个国家和地区均已有相关法律。

    “《草案》通过后,香港将会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有助于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袁国强说。


(实习编辑: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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