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今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98170元、9511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31500元、27160元、2559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650元,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64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81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8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80元。(记者尹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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