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晚间突发消息,安邦保险集团宣布将申请解散并清算! 安邦保险集团将申请解散并清算
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公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筹)。 下一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解散,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及时组织清算。 安邦集团官网显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203.6亿元。 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依法受让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分别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和大家资管。重组完成后,安邦保险集团将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 2018年被接管 2020年结束接管 2018年2月23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国银保监会取代原中国保监会依法履行对安邦集团的接管职责,推动化解安邦集团风险。2019年2月22日,依照《保险法》第146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 实施接管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有序推动风险处置工作,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保险消费者和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完成世纪证券、邦银金租、和谐健康等非核心金融牌照处置,成都农商行也已挂牌。中国银保监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产追缴,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为切实化解安邦集团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剥离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批准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人寿)、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规保险业务。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大家保险集团成立以来,管理重整和业务转型成效明显。寿险保障期限5年及5年以上的产品规模占比提升到75%以上,较原安邦人寿以中短期产品为主的负债结构明显改善,银保期缴长期型业务从零起步,2019年实现保费收入55.7亿元。公司积极响应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大力探索养老业务模式,试点开展城市核心区域养老项目,为城区老年人提供靠近儿女、临近医院的更具人性化的高品质养老服务。 目前,大家保险集团正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已基本锁定社会投资人。中国银保监会将推动大家保险集团保持民营性质,完善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偿付能力和经营水平,加强审慎监管,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2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保险法》第147条规定,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潘功胜:安邦系华信系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明天系在处置中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其中潘功胜提到,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潘功胜表示,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稳妥处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这样的一些企业集团,大家从媒体上也都看到。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今年,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要求,在7月17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关于您提到山西的风险个案,山西省政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处置之中,整体风险可控。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准入决定》称,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其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其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