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机制要求人民陪审员从人民调解员中优选数量应掌握在20%以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优选数量按有关法律执行。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选任程序,即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人选及人数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求协商定期推荐提名;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任人选条件进行联合审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确定选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聘期履职,可续聘。(《人民网》记者龚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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