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耿兴徐 通讯员孟广军 王蔚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其中,第11号案例“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正是去年10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面向各基层院金融、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发布的一宗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因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相关商标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销售而获刑。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仍制造并销售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定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但区检察院对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确,变更抗诉理由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改判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确立了侵犯商标犯罪中商标件数的计算规则,统一了执法标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月22日,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又发布了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例:何某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是这样的:
某公司拥有“大庄”和“高耐”两个商标所有权。经过转授权,何某才实际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获准生产上述注册商标的户外竹地板,授权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止。
2017年1月4日,何某才的A公司按要求生产一批户外竹地板,因货款纠纷导致该批地板积压为尾货。2017年3月1日,何某才的B公司委托C公司将该批地板销售到深圳,用于深圳湾人才公园项目建设。因该批产品被举报为假冒伪劣产品,2018年9月4日,A、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才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深圳湾缴获的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在授权有效期内生产、因民事纠纷产生的尾货,属于正品商品。何某才销售的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注册商标的正品商品,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决定对何某才绝对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将经济纠纷做刑事犯罪处理,防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滥用,保护了民营企业。
细品这两个案例,一个是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个是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目的都是为了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法治”两个字在其中被体现的细致入微、淋漓尽致。
当天,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还同时发布了谢某华、朱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累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情节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有利于正确理解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个案是法治的风向标,而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更具有引领、示范、指导的作用。深检君将进一步重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不断加强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工作,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参照标准,为法学研究和实务研讨提供样本范例,以绵薄之力不断推动法治进步的每一厘米。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