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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放工作补助 提高防护能力

2020-04-07 11:08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王梅)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明确了适当发放工作补助、落实工伤待遇等9个方面具体措施。

    措施明确,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西宁市、海东市每个社区不低于2.4万元、每个村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个社区不低于1.8万元、每个村不低于1.2万元,社区(村)根据每人承担的工作量、服务半径、辖区人口等因素合理发放工作补助。同时,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技能培训,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自身防护能力。

    减负减压,保障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统筹安排轮休、补休,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视情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关注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

    此外,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冲锋在前、勇于担当的城乡社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并按规定推选参与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对主动担当、表现突出的,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褒扬,并及时纳入2021年村(社区)换届人选储备。2020年度面向村(社区)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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