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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陕两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2020-03-27 16:21 来源:检察日报

今天,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同时,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审慎、稳妥开展“等”外案件探索。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扎实办好法定五个领域案件的基础上,应当顺应时代的呼唤和人民的期待,在更多领域履行公益保护职责,承担起“公共利益代表”使命。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立足重庆所处关键生态区位这一实际,《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长江、乌江、嘉陵江流域内其他省市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取证协作、联动办案、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现已公布并施行。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本省实际,重点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此外,要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予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视行为性质和程度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建议更换承办人或者予以责任追究,对约谈后仍不配合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彭劲荣)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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