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作为香港地区“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也实施了整20年。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当年在香港基本法(草案)交付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之际,邓小平对其作出高度评价:“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时间证明,香港基本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其对中国的和平统一和香港地区的稳定繁荣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效力的体现。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其所确立的社会政治秩序是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体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为核心的香港基本法的过程,就是宪法在香港地区落地生根的过程。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在内容上的差异,是经宪法明确授权的。宪法中的诸多条款都可以直接在香港地区适用。比如,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成为香港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并可就其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其次,香港基本法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主权的统一和民族的尊严。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切实保障了香港从殖民地社会平稳过渡到一个独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导下的社会。香港基本法使“一国两制”方针得以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祖国大陆实行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香港基本法从根本上维护了两种不同制度的社会在统一的国家主权下共同发展的权利,避免了香港和大陆因意识形态不同而导致的冲突和矛盾,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方面功不可没。
再次,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保障了香港地区的稳定和繁荣。香港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充分尊重了香港地区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为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制度性保障。香港基本法制定不久,很多香港人对这部法律存在误解甚至有所抵触。然而,实践证明,香港基本法符合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利益。伴随着基本法的实施,香港社会治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根据2016年10月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的统计数据,香港法治从第60位上升到第12位,政府效率从第28位上升到第3位,腐败控制从第20位上升到第17位,规管质量从第4位上升到第2位。从这些数据来看,香港基本法不仅没有给香港带来负面影响,反而成为香港地区稳定繁荣的“定海神针”。
最后,香港基本法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模式为解决同类问题提供了典范。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杰作,它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推动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施,为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和谐共融创造了条件。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一样,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法律层面的落实。虽然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澳门基本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借鉴了香港基本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其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实施效果方面,与香港基本法有着颇多相似之处。因此,香港基本法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意义不可忽视。以“基本法”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和地区稳定的模式,不仅可以用来解决中国问题,而且可以将其纳入世界制度资源的宝库。
由此可见,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宪法最高效力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明智选择,是加强香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切实保障,是人类迈向制度文明的有力推动。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袁冬冬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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