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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一批案子33人同时被呈送检察院报捕

2020-02-19 17:49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记者耿兴徐 通讯员王蔚 奏珍珍   这场突发的疫情,将很多人的工作计划都打乱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职责在身,在扎实做好防护的同时,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依然在勤奋工作中。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批案件,3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一天被送到宝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19年10月25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侦查机关向宝安区检察院报请逮捕的该33人,个案案情相对独立,但行为模式非常相似,都是犯罪嫌疑受他人雇佣或指使,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后开通对公账户,之后将银行卡(包括工商登记资料等)转卖给他人,这些银行卡随后被他人在不法活动中用于资金流转。

在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深圳的检察官,同一天批量收到这种新型犯罪案件,又该如何把握呢?

收到案件后,在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检察官们迅速投身于繁忙的办案之中。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刑事案件有无新要求?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出台了指导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检察官们经审查认为,要严格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这批案件涉及转卖银行账户的新型犯罪,必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而在目前疫情防控期间,更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把握羁押措施的适用标准,切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减轻羁押场所疫情防控的压力和隐患。

经审查讨论,近日,该批案件33名犯罪嫌疑人中,检察机关对19人依法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对13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决定;对1名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监管场所疫情防控风险,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用实际行动采取了有效措施。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还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的通知》,以一系列细化举措,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

小编补一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捕,是法律的温情、司法机关的宽大,并不是意味着这些人就“没事了”,他们还是犯罪嫌疑人,案件还在进一步的有序侦查之中。再三提醒,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还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希望每个人都平安守法,共同等待战“疫”胜利,云开雾散、春暖花开。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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