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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示“予以公开”不得成为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范围”

2020-01-17 15:37 来源:《祖国》

据去年12月24日澎湃新闻报道,有网友反映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官网的一些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现象。多个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信息的完整度,更好地接受监督;最近海口市琼山区政府官网也被曝出,发布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公示表》中,除人员姓名、金额外,还公布了公民完整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重要个人信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网络公示“予以公开”不得成为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范围”,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网络公示“予以公开”,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成为“免责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显然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并不会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财政惠民补贴发放等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属于“予以公开”的豁免范围。

网络公示不“予以公开”,一些部门担心的重名重姓确实有可能存在。但是,应对这种可能,并不意味着就要让当事人的信息“全部泄露”。事实上,只公布姓名、年、月、日等部分信息,就能避免因重名出现的误会。确实需要公布手机号码、身份证号,也应对其中部分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用星号等符号代替。对于极个别“漏网”的重名情况,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就能核实,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网络公示“予以公开”泄露隐私未得到足够重视。2017年,有媒体相继披露安徽、重庆、湖北、江西等地政府部门官网在公示中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引起广泛关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相继发文,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然而,公示泄露隐私问题并未得到根治。

网络公示“予以公开”泄露公民隐私担责不清。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基层部门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公示缺乏制度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负责人坦言没有考虑过是否会泄露公民隐私,公示时公布完整身份证号码是一贯做法。再者,泄露隐私的违规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因素。在遭到质疑后,一些地方往往将公示信息一改了之,鲜有人因此受到问责。

网络公示“予以公开”,解铃还须系铃人。遏制公示泄露隐私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度,列出负面清单,有效防止任性公示、随意扩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而倒逼有关部门强化隐私保护意识。笔者呼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网络公示“予以公开”不得成为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范围”。(张倩)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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