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结果将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自治区补助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的重要参考。
据自治区民政厅介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考评组抽检验收的方式开展,通过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抽查等方法进行。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创新,评价程序主要包括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整改四个环节,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据了解,宁夏将对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面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的,被自治区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查处通报的,以及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记者杨稳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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