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落实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
《规定》与过去的文件相比有根本性不同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本《规定》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
一是《规定》的立足点有了新变化。《规定》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这一定位的要求,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而不是从对人民监督员提出要求、规定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角度进行规定。与此相适应,此次文件标题确定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也是从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的角度来进行表述。
二是拓宽了监督范围。《规定》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三是丰富了监督方式。《规定》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比如参加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四是细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五是从实际出发对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层级、人数要求作了灵活规定。为适应新确立的十种监督方式,便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规定》不再对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数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人数。同时,对市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再要求必须抽选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而是规定由同级人民监督员进行;对基层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考虑到基层没有人民监督员的客观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仍需由市级检察院协助联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便利性、可行性原则,规定市级院协助抽选人民监督员后,具体工作仍由基层院负责。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其他部门有效衔接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可操作性,《规定》分别对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设置、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其他内设部门的工作对接。《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拟安排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在工作中予以配合。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也可以视具体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并提前告知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做好联络安排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
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规定》要求,从四个方面着手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最大限度地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强大支持。
一是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准确理解新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把握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定位、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细则,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创新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二是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督促检查等制度,形成高效协作、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尊重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深化改革的合力。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是加大宣传工作。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全方位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新变化、新进展、新举措,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为深化新时期人民监督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记者孝金波、实习生杨佳佳)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