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在贵溪市塘湾镇开展主题教育调研时,群众向调研组反映,“政府发的孤儿生活费偏低,不够小孩的吃穿使用。希望能够提高一点标准,让这些没有父母的孩子生活得更好一点。”
针对此问题,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在前期对农村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800元的基础上,7月19日,下达2019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机构养育孤儿、城镇和农村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350元、950元、950元。与去年相比,机构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提高了12.5%,城市散居孤儿标准提高了18.8%;农村散居孤儿标准本年度内两次提高,累计提高30.1%。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原则上按月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孤儿或监护人(抚养人)个人账户;机构抚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一分钱都花在提升孤儿生活水平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城乡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日常用品费用等。同时,严禁儿童福利机构将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冲抵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也不得用于行政工作开支,并要定期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予以公示,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地提标提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