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程东建 王朝勇律师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仲裁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师学院执行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及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年以来,王朝勇立足刑民交叉案件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近年来,虚假“套路贷”案例很多,王朝勇律师代理该类案例也很多。下面就列举不久前经王朝勇律师代理的一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民事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4月18日
法院名称: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蓬莱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姓名:王朝勇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刑事、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民事、民间借贷、套路贷
案情介绍:李某梅,是山东省龙口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于2001年9月正式成立。
2015年的2月,正值农历春节的前夕。当时,龙口公司面临还贷压力。经过朋友介绍,李某梅认识了自称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姚某欣。姚某欣以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名义,许诺能帮助李某梅办理快速贷款。
2015年2月12日,李某梅前往深圳出差。在途中,由于公司急需用13万元,李某梅给姚某欣拨通了电话。电话中,姚某欣很痛快地答应可以借款,并于当日将13万元汇入李某梅指定的账户内。
2015年2月14日,姚某欣、刘某加等6人来到龙口公司,让李某梅在他们打印好的《借款抵顶协议》上签字。出借人为刘某加,借款人为李某梅,担保人为姚某欣,借款数额为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协议备注了“我把龙椅押给姚某欣作担保”的字样。
为了让李某梅签字,姚某欣还手写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李某梅,乙方姚某欣,甲方自愿在2015年3月1日以后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贷款,用来偿还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此资金用来偿还刘某加,如有违约,甲方将龙椅归乙方所有,乙方违约将赔付甲方人民币叁拾万元,甲方违约将赔付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2015年2月14日,备注:今日拉走龙椅。
同时,姚某欣手写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梅龙椅两个,茶几1个,保证实物不损坏,归还本金叁拾万元,此物品立刻退还。
此后,刘某加经常伙同一群身上“纹龙画虎”的人到龙口公司滋扰,强行封锁龙口公司的大门,不许来往车辆进出。同时,他们还强行收取龙口公司厂内各家承租户的租金。
刘某加多次带人到龙口公司办公楼内行窃。2015年9月,刘某加带人到龙口公司行窃时,被龙口公司经理孙某东当场拦截。刘某加手写了一份《收物凭据》后,驾车离去。
2015年4月1日,刘某加将李某梅、孙某东以及龙口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12日,法院作出(2015)蓬北民初字第120号一审判决,认定了他们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判决李某梅等还款30万元以及利息。
在李某梅看来,刘某加以30万元的虚增债权提起民事诉讼,隐瞒自己占有抵押物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虚假的银行流水,欺骗法官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
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后,刘某加团伙更加嚣张,2017年,刘某加再一次伙同团伙成员洗劫了龙口公司办公楼内的物品。同年,龙口公司的机器设备遭到盗窃。刘某加不定期到龙口公司收取各承租户的租金,一家经营了15年的民营企业被刘某加等人非法掌控。因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失窃,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案件移送到蓬莱市公安局,李某梅、孙某东被刑事立案,并上网通缉。
代理意见: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朝勇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疑点,即虚增债务金额。
于是,王朝勇律师团队成员调取了一审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并从材料中找到了一份银行的流水账单。
正是这份虚假的银行流水账单,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证实。
基于此,2018年8月8日,王朝勇律师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该案的《申诉申请书》,并向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书》。
王朝勇律师认为,其一,本案是“套路贷”。李某梅实际收到的金额是13万元,而非协议中的30万元。其二,姚某欣、刘某加涉嫌虚假诉讼。二人虚增债务17万元,并以虚假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庭提交虚假的银行流水,满足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其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拿到这份裁定书后,王朝勇律师于同年4月26日向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提交了《刑事控告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加、姚某欣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妨碍作证罪等。
判决结果:2019年4月18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84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蓬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蓬莱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向李某梅、孙某东作出(2019)鲁0684民监8号、蓬公(北沟)撤案字(2019)26号、蓬公(北沟)撤案字(2019)2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将刘某加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移送蓬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裁判文书:(2019)鲁0684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684民监8号、蓬公(北沟)撤案字(2019)2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蓬公(北沟)撤案字(2019)2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案例评析:王朝勇律师认为,虚假诉讼、套路贷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将法律变为他们暴力“索债”的工具。
总结建议:在全国各地开展扫黑除恶活动的当下,李某梅、孙某东等被“套路贷”侵害的受害者看到了希望。同时,王朝勇律师陆续接到了同样遭受姚某欣、刘某加实施“套路贷”的其他受害者的电话。王朝勇律师决定,将免费为这些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王朝勇律师认为虚假诉讼立法体系亟需完善。虽然司法解释中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明确,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但实务中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实务中对“捏造”理解不一,如捏造事实是指部分事实还是全部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属于捏造?有时候捏造部分事实,可能使法官更难查清真相,更加浪费司法资源。另外,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否纳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举个例子,一个诉讼标的额本来是万余元,部分篡改后,后面加上几个零,这比无中生有型捏造犯罪事实更为恶劣,王朝勇律师建议,对此方面的惩处应完善现有立法。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