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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套路贷”落槌

2019-05-06 14: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陕西首例“套路贷”落槌

【导读】

2019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并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合伙放贷暴力讨债

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经管某介绍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某、叶某、李某均为韩某同事。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经韩某介绍到西安市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某离职后入职第二家公司,担任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及曹某相继加入该公司。与此同时,韩某、曹某、孙某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

两个月后,韩某辞职,与曹某、孙某、叶某合伙租用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某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年夏天,韩某给其公司起名为金雨空放。被告人韩某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组织中,被告人韩某负责公司总体运营,决定放贷业务,管理公司账务,指挥他人催收,在组织内拥有较强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某、孙某、叶某、胡某系金雨空放的合伙人,在韩某的带领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管某作为韩某从事放贷业务的引路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活动,仍予参与,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某、向某、席某、刘某、马某等多名借款人。后又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两名受害人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家中财物进行打砸;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龙某、王某、陈某、高某、谭某等人财物。

该组织在向陈某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于深夜强行进入陈某及其母亲住宅。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除此之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

非法收入数额巨大

该组织还依托金雨空放,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与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上述获利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维系组织发展等费用外,其余部分由组织成员按出资比例伙分。

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壮大组织势力,扩大非法影响,致使多名群众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害后,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33万余元。

殴打拘禁无法无天

2017年8月13日,被害人孙某某因急需归还银行贷款,欲从被告人韩某处借款3万元,韩某指派孙某和曹某对孙某某住处实地考察后,让孙某某签订了一份4.5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22天。后韩某向孙某某转账4.5万元,孙某某按要求取出利息、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共1.6万元,实际到手2.9万元。2017年10月20日17时许,因孙某某逾期未还款,韩某纠集被告人曹某、孙某、胡某、叶某、李某,将孙某某控制后开车带走,索要借款未果后,对孙某某拳打脚踢。当晚23时许,韩某等人又将孙某某强行带至另一处,采取拳打脚踢、烟头烫、“架飞机”、喷辣椒水、罚站等手段,对孙某某进行殴打折磨,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孙某某离开。事后,孙某某因恐惧不敢报案。其子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10月,被害人席某通过中介联系到被告人韩某,欲从韩某处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席某无力偿还本金,延期两次,共支付利息1万余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某带领三人找到席某,为逼其还钱,将席某带走殴打,又带席某强行闯入其前妻龙某住所,在房内翻箱倒柜,强行拿走手表2块、手机2部。2017年10月23日9时许,韩某再次带人对席某进行殴打。在采取扇耳光、凳子砸、捆绑等手段殴打折磨后,强行扣走席某手机1部和电动车1辆。

经查,该犯罪团伙成员的手机中发现很多暴力图片以及暴力催收的视频。据韩某等人供述,他们在朋友圈发布这些图片和视频是为了让同行们知道,“金雨空放贷款公司”一直在“开展业务”。同时,他们还想通过这些视频和图片,让借款人看到“公司实力”后不敢逾期。

■司法观察

坚决遏制“套路贷”涉黑犯罪

“套路贷”涉黑犯罪的猖獗,会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在办理涉“套路贷”案件时,对案件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需要结合案件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为此,新城区法院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打造精品案例为目标,结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照“三项规程”,推进涉“套路贷”黑恶案件庭审实质化。

一是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涉黑犯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套路贷”案件的追赃和案款发还力度,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三是多次与党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就案件研判、工作会商,加强了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力度,简化了侦诉审的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四是由政治和业务素养高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刑庭庭长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召集公诉人及11名辩护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关于该案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对本案中两起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调解,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六是启动扫黑除恶案件快审快办机制,制订了庭审方案、后勤保障方案、宣传方案等,通过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区群众、媒体记者等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七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从全面铺开向纵深推进,从“治标”向“治本”推进,在审理现案的同时,注重排查黑恶线索;八是将线上宣传与线下宣讲相结合,制作专题宣传片和系列普法微视频,通过公众号和网站发布,大力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九是专门建档《涉黑案件工作台账》《新闻宣传报道台账》,真实详尽地记录工作内容。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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