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 226元、港币541 670元无法说明来源。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政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政科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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