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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事故抢橘子被拘留”是一次普法

2018-10-26 17:25 来源:人民网

背景:10月17日,一辆满载橘子的辽宁籍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在陕西洋县就地售卖,部分橘子被人偷拿哄抢。事发后,洋县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县公安局成立调查组,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目前,调查组仍在继续走访,将对涉嫌违法的人员一查到底,对参与盗窃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青年报发表殷国安的观点:是怎样的环境把人性中恶的东西激发出来了?主要是从众心理,当一个人和几个人可以去占有事故货车散落的财物而不被制止,自然会让更多的人跟进,这就是“破窗效应”。甚至有人理直气壮地质问警察“我犯法吗”?看来真的需要普法。我以为,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应该“亮剑”。发生在陕西洋县哄抢橘子的事件得到了依法惩处,已经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还将继续排查、处罚违法哄抢者。当那些哄抢橘子的人,在尝到了橘子的味道之后,更尝到了法律的味道、拘留所的味道,他们真的会感到这几个橘子不好吃;同时也不妨对他们处以罚款,让他们觉得,还是自己花钱买橘子吃合算。希望今后警方主动依法履行职务,就不要再等县委、县政府专门部署了。

小蒋随想:“勿以恶小而为之”强调道德自律以及自我行为约束。但是,总有某些人管不住自己,自认为小恶没啥大不了,尤其是看到别人为之,更认为将“法不责众”,若自己不赶紧“占便宜”,反而是“傻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不自律的人、怀着侥幸心理干出格的事,应有他律来管,这也是制定并执行法律法规的意义所在。我们不缺少有关法律条文,但在把握执行的“度”时,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小恶的实施者,一些执法者习惯批评教育,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探究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蕴含执法善意,不动辄挥舞处罚大棒,希望犯错者知错改正就好;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潜在问题,即某些执法者不太重视“小案”,或因“警力不足”,想赶紧了结。无论是哪种情况,过于轻飘的处理,可能产生如下问题——未能对一些人起到警示效果,某些人甚至变得有恃无恐,“小恶”不断成惯犯。再看哄抢交通事故的遗撒物,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此类事件不断出现,恐怕也与一些执法者未严格执法,没有形成哄抢要面临拘留乃至坐牢的印象有关。此番,洋县公安机关将哄抢橘子定性为盗窃,拘留了多名违法人员,是应有的“亮剑”,击碎了趁事故打劫者的“不违法、不担责”幻想。法治强调宽严相济,何时该从宽,何时要从严,考验着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以及责任心。执法者该出手时要出手,是在维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是让更多人知道法律红线不可触犯。


(责任编辑: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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