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程东建 通讯员谢源 朱涌 9月29日上午,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就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举行新闻发布会。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鲍利民介绍了近年来黄山风景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及有关方面情况;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王国银就《黄山风景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的历史背景及其必要性做了说明;黄山风景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程光华就《黄山风景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和解读。
据了解,近年来,因少数游客在游览黄山景区时,擅自携带“低慢小”飞行器进行放飞时,受复杂地形和气候影响,发生坠落,导致环境污染和人员因寻找坠落物被困山崖等危险事故隐患多起。为避免因放飞“低慢小”航空器对正常旅游秩序和绝佳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干扰,黄山风景区特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本通告。通告内容共六条: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在黄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报备,将放飞事由、单位或个人信息、航空器型号、制售企业、购买时间、驾驶人资质、任务飞行时间、地域、工作任务、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信息书面报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飞行通知书》。
五、擅自放飞或未按报备内容从事飞行活动的,管委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额依照《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