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记者王子鸿 9月11日 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公司”)的两位股东周文宗与邱燕,每人各占山木公司50%股份,法定代表人是邱燕。七年前,山木公司投资了海南华侨中学一栋商住楼的建设项目。当这项投资历经波折即将迎来应有回报时,韩英向海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关于项目合作,乙方(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邀请甲方(韩英)向该合作项目投资,并分享投资收益。甲方接受乙方邀请,并向乙方参与的合作项目投资人民币750万元。海南仲裁委做出(2016)海仲字第203号“裁决书”裁定,根据《投资利润分配协议》第三条约定,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及债务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即申请人韩英占75%,被申请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占25%。
由于周文宗和邱燕俩近年来一直居住在新西兰,因此,山木公司这起股权纷争的仲裁案件由周文宗的兄长周某宗进行全权代理。代理人周某宗告诉记者:“这起‘山木’股权纠纷案件,实际上就是由韩英家族主要成员等人设下的‘局’,其目的就是为了转嫁自己的经营损失,非法侵占他人的利益和财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她们竟然不惜采用捏造事实的一系列手法,提起了一场漏洞百出的仲裁案。 这个充满疑窦的‘问题案件’,竟然能够在违反有关仲裁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甘愿‘犯险’也要将‘虚假仲裁’进行到底,背后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内幕和隐情?”
“从天而降”的神秘“大股东”
据周某宗讲述,山木公司招惹来的这场仲裁风波,起源于公司在2011年3月份所参与的一次投资行为。当时,山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邱燕出面,与海南华侨中学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山木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华侨中学就其位于海口市海秀路59号的校园东区11#商住楼(不包括教师的住宿)一层、负一层及停车场(共三层)的建筑项目与山木公司进行合作,待项目完工后,华侨中学需将该项目使用权交给山木公司无偿使用28年。
2014年8月6日该项目完工前,因为工期的拖延违约等问题,山木公司曾与华侨中学展开过一次有关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最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根据庭审结果,于2015年5月22日下达了判决结果,依法判定山木公司胜诉。由此,山木公司在获得该项目使用权的同时更证实了其投资行为的事实存在。
海南华侨中学项目投资图一
周某宗告诉记者,就在山木公司即将获得这一项目的投资收益之际,一个神秘“大股东”的突然出现,让事态骤然间发生了急剧反转,山木公司的投资也随即面临大幅“缩水”的窘境。
据记者了解,2016年3月21日,申请人韩英突然向海南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声称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在与华侨中学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因为公司缺乏资金,便邀请她共同投资经营,分享投资收益,并且双方还曾签订过一份《投资利润分配协议》,协议中约定,韩英拥有该项目75%的股份,山木公司仅仅拥有25%的股份,据此,双方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利润也需按照7.5:2.5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此,韩英向海南仲裁委提出了确认其享有华侨中学东区11#商住楼负一层竣工图(1)-(3)轴线的部分及(14)-〈32)轴线的部分共计1789平方米及一层竣工图中(14)-(29)轴线的部分共计628平方米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予以确认的仲裁申请。
纠纷背后原来另有隐情
据周某宗讲述,2011年,邱燕曾与其妹妹邱柳妹夫陈斌(夫妇)共同投资成立海口港记德福餐饮有限公司(挂牌“海口龙华港记德福幸福酒楼”以下简称酒楼),其中邱柳夫妇占70%股权,邱燕占30%股权。酒楼于2012年4月6日正式注册成立,并于同年5月开始营业。由邱燕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但因酒楼的定位过高和政策、经济等因素影响,至2014年10月终止营业时,酒楼实际亏损1800多万元(包括酒楼创建组建的前期投资款1000多万元,及酒楼开业营运至停业净亏865.65万元)。2014年10月10日,邱燕与邱柳、陈斌夫妇就酒楼亏损问题进行协商。然而,陈斌、邱柳以酒楼由邱燕实际负责经营为由,将酒楼的亏损归责于邱燕,并要求将他们投入酒楼的款项中的一部分当作其对海南华侨中学等项目的合作投资,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投资利润分配协议》逼迫邱燕签名盖章。由于受到胁迫,被逼无奈的邱燕只得按照她们的要求签署了那份协议。与此同时,为了掩人耳目,邱柳夫妇又以韩英的名义签署了这份协议,而实际上,韩英是陈斌的姨妈,所以韩英能够异常“突兀”地成为该项目的“大股东”,实在是一点都不奇怪了。
海南华侨中学项目投资图二
韩英未出资何来分股
周某宗告诉记者,韩英代理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声称,通过陈斌、范江虹(韩英的胞哥韩明光多年朋友周方的表妹)转给邱燕的款项,就是韩英支付给山木公司的投资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韩英此时就应当能够提供出自己给陈斌等人转账的银行流水与凭证等,但韩英却连这种最起码的证据都没有。并且如此巨额的投资款都没有直接支付到山木公司的账上,也没明确注明投资到哪个项目,而是支付到邱燕的个人账户上用于酒楼投资,而邱燕从未承认是韩英的投资款,更与山木公司无关。何况,韩英对上述转款的事实从未与山木公司方面进行过确认。
同时,周某宗还告诉记者说,韩英代理人起初在庭审中曾一再声称,那份《投资利润分配协议》的落款时间就是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从未主张过协议是倒签的。但经司法鉴定,该协议却是在2014年10月10日前后形成的,至此,韩英方才万般无奈地改口予以承认。周某宗说,如果协议是真实的,韩英不可能也绝不会进行隐瞒。由此可见,申请人竭力隐瞒协议签署真实时间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协议是虚假的这一客观事实,难道不是足以证明这起所谓的纠纷完全就是凭空虚构和捏造的吗?
2018年3月20日“姗姗来迟”的裁决书【(2016)海仲字第203号】做出了如下裁决:确认仲裁申请人韩英享有被申请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取得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59号海南华侨中学东区11#商住楼负一层竣工图中(1)一(3)轴线的部分及(14)- (32)轴线部分共计1789平方米,一层竣工图中(14)-(29)轴线部分628平方米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被申请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以其名义经营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59号海南华侨中学东区11#商住楼负一层竣工图中(1)一(3)轴线的部分及(14)-(32 )轴线部分共计1789 平方米,一层竣工图 中(14)-(29)轴线部分628 平方米交付给申请人韩英经营使用等。
庭审中,韩英自始至终没有出庭。
仲裁庭上的“疑云迷雾”
依据,这起仲裁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反常情况,据周某宗反映庭审情况时说,首席仲裁员吴慧在裁定中,曾对韩英的代理律师吴佳佳提出发问,让其如何证明韩英对山木公司投资了750万,是否有任何付款凭据可以提供?但吴佳佳律师对此的回应却是“无法提供”(庭审笔录为证)如此巨额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却连最基本的投资凭据都无法提供,这不是“虚假投资”的最好明证吗?
周某宗还谈到,另一个十分反常的情况是:仲裁庭竟然允许韩英的律师吴佳佳在庭审次日,在开庭笔录中单方面任意修改韩英证人邱柳出庭作出的证言。即,在该次开庭笔录的结尾处,所有仲裁参与人的签名时间均为2017年6月16日。而在该开庭笔录的第24页,在邱柳作出的证言“这是她们之间的事”这句话的前面使用签字笔手写增加了“从来没有”四个字,证言修改处的签名为 “吴佳佳”,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仲裁委这种擅自容许他人修改开庭笔录中记载的证人证言的做法,实属程序错误。
周某宗认为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是,仲裁秘书这个根本不具备仲裁审理资格的人员,竟然也能够代行仲裁员的职权。据周某宗讲, 2017年9月11日,仲裁秘书张斌斌电话通知他过去一趟。当周某宗到达后,发现开始进行庭审质证时,仲裁员竟然无一出庭。周某宗即刻提出异议,但是仲裁秘书张斌斌执意不接受异议,周某宗旋即表示抗议并退场。仲裁秘书张斌斌则对有关证人继续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仲裁裁决认可并采信了张斌斌在程序违法情况下所制作的笔录证言。
此外,记者从周某宗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发现,该案仲裁庭三位仲裁员之一的谢石松,针对该案庭审过程凸显出的种种疑点,曾经专门写出了一份“不同裁决意见”,对将要做出的裁决结果提出了异议,主要内容是:鉴于案外人陈斌、邱柳夫妇等与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个人之间存在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且陈斌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某些证词也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本人对于韩英有向山木公司实际支付投资款人民币750万元的主张存疑等。
另外,谢石松还对韩英要求按投资比例对合作经营财产分割经营使用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名称本身就叫《投资利润分配协议》,那么认定其对本案所涉合作项目享有经营管理权和在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对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没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等!但令人费解的是,不知什么原因,谢石松提出的不同意见并未得到仲裁庭的采纳认可。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9月11日前往海南仲裁委对有关人员进行了采访。仲裁秘书张斌斌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对于记者提出的其“是否具有仲裁资格”问题时,一再以“仲裁案件属于保密性质”为由拒绝采访。
记者多方联系韩英了解具体情况,均无法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