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一男子因盗伐65棵意杨,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法院还另判其在原地补种130棵苗木并保证存活。新洲区法院作出的我市首例“毁绿补种”刑事判决于14日生效。
43岁的男子张某(化姓)2006年起承包仓埠街朱家湖养鱼。朱家湖西边堤坝上有75棵意杨,因树叶大面积掉落湖面,张某认为影响其养鱼。2018年1月,两男子(已另案判刑)找到张某,称要购买意杨树。在意杨树所属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私自将这75棵意杨树,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两男子。
2月9日,两男子盗伐树木时,被新洲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经查,有65棵意杨被砍伐,共计活立木蓄积量56立方米,数量巨大。张某随后投案自首,退还非法所得1.5万元。
7月底,新洲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某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张某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一年内,在朱家河西边堤坝上,使用林业部门指定的树种补栽130株树苗,并保证存活。据悉,这例“毁绿补种”刑事判决,在我市尚属首次。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对滥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森林法》中有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的行政处罚条款,而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保护备受关注,在这起刑事案件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契合时代发展对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法院创新工作的一种努力。
判决出来后市民纷纷点赞,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副教授付卫东表示:“这样的判决属于‘生态型’,其社会效果远远大于单纯的判刑、罚金。”(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程书雄 徐定平 袁欢)
(责任编辑:黄婷)